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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的引領下,靈愛家長及教師獻出愛心,攜手合作,為學生的學習和成長而努力,使他們茁壯地成長。
1. 名稱:
本會命名為「聖公會靈愛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SKH LING OI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會址:
設於元朗媽廟路十五號聖公會靈愛小學。
3. 宗旨:
3.1 加強家長與聖公會靈愛小學﹙以下簡稱「本校」﹚間之聯繫及合作,共同為學生的學習和成長而努力。
3.2 支持本校,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祉。
3.3 使家庭教育與本校教育能相輔相成,以收教育之宏效。
3.4鼓勵家長和教師之間的認識,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礎。
3.5 鼓勵家長參與教育過程,向本校、教育局及本校辦學團體提供意見。
4. 認可家長教師會:
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5. 會員:
5.1 凡在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當然「家長會員」,須繳交會費。每家庭只佔一會員席位。
5.2 現任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教師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5.3 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並擁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5.4 凡現任校監及校董、校長以及對本會有貢獻且經執行委員會推薦者,均為本會「顧問」,不須繳交會費。除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外,顧問 並無會員之權力。
5.5凡本校前任校長和教師、子女離校之家長且經執行委員會推薦者,均為本會「榮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除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外,榮譽會員並無會員之權力(沒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6.會費:
家長會員每年須繳付 會費,由司庫發回正式收據。每年會費之調整由執行委員會決定;退會者其已繳付之會費不獲發還。
7. 會員大會:
7.1會員大會由全體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權力包括選舉、委任、罷免、審查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等。會員大會休會時,由執行委員會代行處理會務。
7.2 週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舉行,日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會議通告連議程須在大會舉行前廿一天發出。
7.3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五十人或當年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總數之十分一或以上﹙取其較少者為準﹚。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7.4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7.5如週年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須延期舉行。再次開會時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7.6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會議通告連議程須在大會舉行前廿一天發出。或由符合第7.3節會員大會法定人數規定之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發出通告後十五天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各項、法定人數及通告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一如週年大會。
8.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權:
8.1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推行,其組織如下:
8.1.1 執行委員會由委員十五人組成,包括家長委員八人及教師委員七人。另 設候補家長委員三人,候補家長委員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但無表決權。遇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會員大會選舉票數順序補上接替其工作。遇教師委員出缺時,由教師會員挑選填補。
8.1.2 教師委員由教師會員選出,家長委員則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家長會員以不記名方式選出。
8.2 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其他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
8.3 執行委員會之職員如下:
8.3.1 主席一人 ﹙由家長委員出任﹚
8.3.2 副主席二人 (其中一人須由本校副校長作為教師委員出任,遇主席出缺時, 由家長委員填補﹚
8.3.3 司庫一人 ﹙由家長委員出任﹚
8.3.4 稽核一人 ﹙由教師委員出任﹚
8.3.5 秘書二人 ﹙其中一人須由教師委員出任﹚
8.3.6 康樂四人 ﹙其中兩人須由教師委員出任﹚
8.3.7 總務四人 ﹙其中兩人須由教師委員出任﹚
8.4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兩次,並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合法。
8.5 各委員{副主席(教師委員)除外}每屆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屆,每次任期最多兩屆。
8.6 執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權如下:
8.6.1 主席
8.6.1.1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8.6.1.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8.6.1.3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8.6.1.4 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
8.6.2 副主席: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權。
8.6.3 司庫: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並須在週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稽核的財政報告。
8.6.4 稽核:負責審查司庫編寫之財政收支紀錄,及於審查後加簽,以資證明。
8.6.5 秘書:負責會議記錄及一切文書工作。
8.6.6 康樂:負責本會各項聯誼活動的籌辦工作。
8.6.7 總務:負責協助推行本會一切會務。
8.7 執行委員會之成員如觸犯法紀而被判罰,本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罷免其一切職權。
8.8 「聖公會靈愛小學家長教師會」是轄屬於本校法團校董會之下的一個組織,每年須向本校法團校董會滙報工作及財務狀況。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和運作以不牴觸聖公會有關的憲章和法例為準。
8.9 本會凡舉行活動,須事先徵得校方同意。
9. 選舉
9.1 下屆之執行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應屆之執行委員會推介,或由八位會員書面聯名推薦。
9.2 選舉工作安排由執行委員會全權處理。
9.3 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下屆之執行委員會委員。
10. 財務與債務
10.1 本會所收經費用途如下:
10.1.1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
10.1.2 為本會一切經常性費用的支出。
10.2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銀行簽名須依循聖公宗(香港)小學監理委員會的規定。
10.3 有超過一千元之支出均須得執行委員會核准。
10.4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若有需要,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交校董會審定,方為合法。
10.5 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10.6 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由全體會員承擔有關之責任。
10.7 財政年度由每年 9月1日至翌年 8月31日。
10.8 單據保留:最少7年。
10.9 本會設立慈善基金可舉辦籌款活動,以達成上述本會宗旨(第3項)。惟有關籌款活動須經校方同意,而慈善基金之運作,須交校董會審定。
10.10 由本會舉辦的收費活動,扣除一切開支後如有結餘,全數撥入本會慈善基金。
11. 本校家長校董選舉
11.1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靈愛小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按時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11.2 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12. 解散
本會解散,須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並得出席人數三分二通過,才能生效。所有資產須由執行委員會贈予「聖公會靈愛小學」。
13. 會章修改
本會會章除第 10.6節及第11節外,其餘均可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改,但須得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三以上投票通過並於會員大會前經法團校董會書面審定,方為有效。
14. 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
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
(完)